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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明确镇府机关的执法责任,增强干部职工严格执法的意识和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自觉性,规范和保障本镇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法规、规章制度和县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为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地实施考核,加强评议考核的组织领导,成为三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镇长徐艾同志任组长,党群副书记林子锋同志、人大副主席谢荣晋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等同志组成,评议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依法治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考评的各项工作。
考评小组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定期对全镇行政执法岗位进行检查、考核、督办,并视情节提出执法过程行为初审意见;定期组织由各有关收费单位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纳入考核的内容。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具有执法责任的站、所、基层单位及其执法工作人员。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严格按照《蕉岭县三圳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蕉岭县三圳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蕉岭县三圳镇干部、职工岗位责任考评制度》进行考核。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步骤
(一)方法。评议考核包括公示、评议和考核三部分。
1、公示。本镇对制订的《蕉岭县三圳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蕉岭县三圳镇行政执法对错责任追究制度》、《三圳镇岗位责任制度》,通过政务公开栏,文件装订成册,对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和宣传。
2、评议。主要采取评议小组评议和有关收费单位与社会界群众对执法行为与服务情况。履职情况的评定和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如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收费单位,特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
3、考核
(1)各站、所、基层单位每年结合年终总结,依据评议考核评分标标准进行自评(书面),再由考评小组进行评议考核。
(2)行政执法责任与本镇制订的岗位责任制按年终进行考核。设置总分为1000分,各项目扣分可扣至0分,但不记负分。
(3)考核评议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900分以上)、称职(800分至899分)、基本称职(600至799分)、不称职(600分以下)。考核等次计入个人执法档案,作为每位干部、职工的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评议考核得分与年终奖金挂勾,对基本称职等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对评为不称职等次的由考核小组组长找当事人戒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依照有关条例处理或建议组织、人事部门调离本镇工作。
(二)步骤
1、各站所、基层各单位每年年终进行评议考核。
2、考评小组在每年年终发出评议考核通知。
3、考评小组在各站所及基层单位年终自评的基础上,对全镇所有执法岗位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4、考评小组依据本镇制订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圳镇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评分标准》,对照各岗位的职责逐条、逐项地实地检查,并通过平时掌握的有关数据指标,以考核岗位人员的执法情况。
五、评议考核评分标准
(一)党政办
1、党政办公室:
(1)未能及时做好本镇执法责任制的信息调研、政府工作计划制订和总结工作,每项扣200分。
(2)未依照《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的规定,没有做好本机关的保密、档案管理及综合统计工作,每项扣100分。
(3)没有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镇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工作,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每项扣100分。
(4)未完成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的,每项扣100分。
2、信访办
未依照《信访条例》,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每件扣150分。
(二)社会事务办
1、综治办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三圳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任务》的规定,没有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本镇的综治工作,每项扣150分。
2、办公室
(1)没有做好本镇婚姻状况证明登记工作的,每件扣100分。
(2)不依照《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虐待军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义务兵家属、孤老复员军人的,每例扣100分。
(3)依照《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三圳镇殡葬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做好死者属思想工作的,每例扣200分。
(4)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范围内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的,每项扣100分。
(5)依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不做好本镇的五保供养工作,每例扣100分。
3、司法所
(1)依照《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民间纠纷的受理、调处工作和指导村级调委会做好民调工作,每宗扣100分。
(2)依照《广东省乡镇法律服务所若干规定》,没有做好本镇的法律服务工作的,每宗扣100分。
(3)依照《广东省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刑释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每例扣100分。
4、武装部
(1)依照《兵役法》和《广东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的征兵工作,扣300分。
(2)依照《国防法》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的国防教育工作,扣200分。
(三)经济办
1、企业办
(1)依照《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不对本镇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扣100分。
(2)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不对本辖区内的矿井采矿办矿情况进行检查,扣150分。
(3)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没有做好本企业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扣100分。
(4)依照《会计法》的规定,没有做好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扣100分。
(5)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的企业统计工作的扣50分
(6)依照《消防法》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的企业消防设施等消防情况的检查工作,扣150分。
(7)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企业合同的签订工作,每宗扣50分。
(8)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对企业行使行政处罚权,每宗扣100分。
(9)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对各企业的环保进行检查,督促的,每宗扣100分。
(10)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查处企业冒险违章作业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每宗扣200分。
2、国土所
(1)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各种规划管理工作,保护耕地的,每件扣150分。
(2)依照《矿产资源法》,不协助上级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依法管理的,每件扣100分。
3、村镇办
(1)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配合县城区规划工作的,每件扣150分。
(2)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协助县建设局加强对本镇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每件扣100分。
5、财政所
(1)依照财政法规及规章,没有做好本镇财政预算内外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每项扣200分。
(2)依照《农业税征管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没做好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的,扣100分。
(四)农业办
1、农业站的执法职责
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对本辖区内无证经营和销售伪劣种子的,不及时反映,协助上级查处的,每宗扣200分。
2、林业站的执法职责
(1)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防火工作为落实,对乱砍乱伐林木,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每宗扣150分。
(2)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发现运输贩卖国家保护和省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不及时查处,每宗扣100分。
3、水利所
依照《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及省市县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对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没有进行实施和监督的,每宗扣150分。
4、经管站
(1)依照《会计法》和关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没有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不对村级财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的,每项扣100分。
(2)依照《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的合同签订、鉴证和调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工作的,每件扣100分。
(3)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不对本镇的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监督的,每例扣100分。
(4)没有指导好,协助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扣100分。
(五)计育办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做好本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每例扣100分。
(2)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其他职责的,每项扣100分。
六、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形式
1、经济追究。主要是对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执法过错行为的按所扣分数等次予以扣发年终奖金。
2、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与政绩考核和公务员考核挂钩,主要包括责令检查、限期整改,批评教育、待岗学习、免职。
3、党纪政纪处分。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蕉岭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对执法过错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议纪委、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刑事处罚。执法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适用
1、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不予追究或免予追究。
2、行政执法人员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可免予追究。
3、行政执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
(1)主动承认执法过错的;
(2)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挽回损失(影响)的;
(3)情节轻微的。
4、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予以追究。
(1)在共同执法过错行为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执法过错行为的;
(3)认错态度不好,不认真检查,不改正错误的;
(4)明知故犯的;
(5)屡犯不改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错误性质,参照相关规定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
1、镇考评小组发现执法过错行为并经核定、认定事实后,填制《蕉岭县三圳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认定表》,根据岗位执法责任提出初审认定意见后,提高镇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定。
2、镇执法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小组成员会议对考评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审议意见由考核评议小组填制《蕉岭县三圳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并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2天内送达责任人或其所在站、所、室。
3、对发现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须经党委会会议研究,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报告上级机关。
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执法责任考评小组应在发现执法过错行为之日起30天内处理完毕。
5、被追究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蕉岭县三圳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执法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申辩。领导小组接到申辩书10天内组织集体复议,复议结论为本镇最终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四)本办法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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